担心白银的过度流出相类似。
(三)搜检制度和潜商之律
朝鲜制定“搜银之法”、“搜检之规”与“潜商之律”,以严格控制其朝贡使团贸易物资。
1、搜检制度
“搜检之规”源于“搜银之法”,对使团人员及其所携带货物进行搜查检验,凡是违反*携带禁物、超过限额以及为逃税隐瞒货物和银两者,均以“潜商”论处。
搜检任务由义州湾尹与使团书状官共同执行,使团渡江离境当日清晨,在鸭绿江边渡口处进行。除在使团离发之时的搜检外,在使团回返时、团练使率运输队先期返回时、延卜马进出边境时,都要进行例行搜检。朴趾源记载搜检情形十分有趣:先“校阅人马”,包括“人藉、姓名、居住、年甲、髯疤有无、身材短长,马录其毛色。”再“搜其禁物”,“厮隶则披衣摸裤,裨译则解视行装”,以至于“衾袋衣褓,披猖江岸,皮箱纸匣,狼藉草莽,争自收拾,睊睊相顾。”对犯禁之人的刑律这样记载:“立三旗为门”,“禁物之现捉于初旗者,重棍而公属其物,入中旗者刑配,入第三旗者枭首示众。”[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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