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出口物资的限制
清朝对朝鲜使团携带贸易物资没有任何禁止品种,朝鲜制定禁止出口物资的名单时并不存在清朝的压力,但这个所谓禁物的名单在使团贸易的前100多年间还是不断扩大,到朴趾源随使团访华的乾隆四十五年(朝鲜正宗四年,1780年),禁物名单已然“琐杂难悉”,“大者如黄金、真珠、人参、貂皮及包外滥银,小者新旧名目不下数十种。”[50]
朝鲜正祖十一年(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朝鲜王廷专门发布了“禁纹节目”,其中“使行赍去事目”中规定:“赍定数外物货者,杖一百。挟带杂文书及我国书册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公文外,潜卖物者(阔细布、龙文席、厚纸、貂皮、土貂皮、海獭皮、水獭皮之类)杖一百徒三年。重者,(金、铁、牛、马、珠、玉、宝石、硫硝、军器之类)用一律。”“骒马、桦皮私卖,依前禁断。”[51]此*是朝鲜禁止出口名单的集大成者,被印刷成册广为宣传,并规定每次使行都必须携带一本上路。此后,由于情况的变化,以及银两和其它货物缺乏时,禁物名单不得不进行一些变通,至咸丰初,金、貂皮等都陆续解禁。[52]
朝鲜对出口物资的诸多限制反映出它对这种贸易范围和规模扩大的恐惧,其原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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