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随便携带,至日报部于会同馆交易,该王咨文著停止。”[28]
官办的会同馆开市之外,朝鲜使团贸易实际上在赴京途中与各地商民均有交易,甚至规模更大,特别是在辽东之牛庄、中后所、沈阳、凤凰城等地。对此,清廷也没有明确的限制。
直至清末之前,只要不违禁购买清廷“禁物”,朝鲜使团人员理论上可以携带任意数量的私人物品和货物与任何人进行交易。这一情况直到光绪九年(1883)才得以改变,是年签订的《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中对朝鲜朝贡使臣的行李物品等始为规定:“使臣不携带货物,所带衣服、书籍、药物,每员以三百斤为度。”“衣服行李零星货物,每差官一员定额一百六十斤,从人一名定额八十斤。”“另有包裹确系屏帐粗重途中食物,再行量予免税藉照体恤。”同时对属于朝贡贸易可以免税的货物数量也进行规定:“差官从人携带货物,冀图沾润,准带红参,每差官一员定额二十斤,从人一名定额十斤。”而“此外装箱成捆,查系货物,仍报明纳税。”对朝鲜商民携带红参进行交易的,规定:“应纳税则,按价值百抽十五”。章程还规定:“至于别项公务差官往来,即奉有执照携带货物,亦应照章征税,不准援免。”[29]这以后,除朝贡节使外的其它朝鲜使行不再享受免税的待遇。
(二)对输出物品的*和检查
如果说清朝给予朝贡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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