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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

时间:2007-3-10 9:03:47  来源:不详
贸易大量优惠政策是实现其理想的宗藩关系的需要,那么实施贸买物品*则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避免这种贸易损害自己的根本利益,因此对其中军用物质控制较严。

顺治元年,清廷发布各国使团贸易物品限制令:“凡外国贸易,不许收买史书,黑黄紫皂大花西番莲缎,并一应违禁兵器、焰硝、牛角等物。”“又定,外国贡使归国,伴送人员不许将违禁货物,私相贸易。”[30]“夷商回国,不得搭载内地人口及潜运造船大木钉、铁、油、蔴、米、谷,不得私贩丝觔出洋及私买紬缎锦绢,违者治罪。”另外规定,如“铜、铁、马、骡、角弓、丝觔,例应禁止之物”,应由国王奏请购贸,“候特恩遵行”。[31]此类物品虽有奏请也通常会被驳回,如朝鲜在康熙六十年(1721)的请求贸买牛角、乾隆二十四年(1759)的咨请贸易人参、乾隆五十八年(1793)的咨请换买制钱,均遭清廷拒绝。

清廷对禁止输出的物品的检查是相当严格的,如果查出使团违买禁物,通常由清朝礼部咨会朝鲜,由朝鲜自行审理罪犯,再报清朝礼部备案。

清朝对朝鲜使团人员货物的检查主要在凤凰城和山海关两地进行,凤凰城的搜检较为严格。朝鲜需将使团人员、马匹、银两、货物开列详细名单,再由凤凰城守关官员一一核查无误后,发给公文,予以放行。而山海关驻防官员则根据凤凰城将的公文,对朝鲜使团所携带物品进行检验,但“所谓搜检,不过循例照点而已”。朝鲜使团回返时,两处仍行搜检之职,山海关主要查验朝鲜使团贸买物品有无犯禁,凤凰城则主要核查人员马匹物品是否有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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