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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

时间:2007-3-10 9:03:47  来源:不详
方许可,购买弓角只能依靠*。这种弓角*是一种朝鲜半官方行为。朝鲜为此曾专门令其边境官员对弓角货物给予放行:“唐角限二千片贸来事,分付湾府勿侵。”[38]

朝鲜硫磺产量很小,与弓角一样需换贸于日本。顺治年间,朝鲜国内硫磺价每百斤“多至六十馀两”,日本硫磺价值为每百斤“银子二十二两”,朝鲜以土产棉花换贸,数量多达“一万五千斤”。[39]康熙二年(1663),朝鲜以物货换贸日本硫磺达“一万三千六百馀斤”,此时朝鲜硫磺价格已为百斤值“银子一百五十馀两”,换贸价也涨到百斤“银七十两”。[40]朝鲜使团*硫磺焰硝的情况也是屡禁不止。

清初,清廷对朝鲜使团硫磺硝药*十分重视,甚至为此派出“查勘敕使”赴朝鲜审查罪犯。顺治十四年(1657),朝鲜使团“随行员役违禁擅买硝药”,“行至凤凰城,为城守章京搜获。”因朝鲜使臣“先时未能禁约”,至事发后又“不肯缚送私买之人”,“反哀求容隐”。清帝怒而特遣使臣专程赴朝鲜“同王察审私买情弊,详确议罪具奏。”最后顺治帝“布皇恩”,令使臣免罪,罪犯免死。康熙元年(1662),又因“朝鲜国进贡使臣盗买硫黄”,清廷移咨令朝鲜自行详审拟罪,朝鲜国王“上疏引咎”。雍正朝以后,朝鲜本国炼制硝药的技术改进后,硫磺焰硝*犯禁的情况才大为好转。

马匹也是极为重要的战略、军用物资,朝鲜官方开始从清朝进口马匹始于顺治朝末年。朝鲜认为:“胡马买来,初不入於禁条。”“彼之胡马多数出来,则於我有益而无损。”因此:“马商则禁断,而使行中买来者,则勿禁。”实际上对马匹*持鼓励的态度。[41]但清朝并没有对朝鲜使团购买马匹开禁:“本朝鲜自盛京开基以来,不准卖与朝鲜大马,相沿百有余年,边口照例严查。”顺治十七年(1660),清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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