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栅门连续截获朝鲜使团*的马匹,此时清廷马禁尚严,每次都要专咨朝鲜拟罪,朝鲜方面也不敢怠慢,*罪犯被处以“决杖六十外,定配远地。”使臣也因此论罪“从重推考”。[42]乾隆三年(1738),朝鲜使团译官购买胡马“近五十匹”,“且皆阻於栅门”,朝鲜将使臣削职。[43]乾隆十二年(1747)又因:“本年三月,朝鲜使人跟役,在京买马四十匹,雇旗人引路越边,经棚子章京德里善闻知,会同凤凰城弁兵,连夜追及,将人马一并拿获。”清廷重申:“朝鲜小马,殊不堪用。”“大马不准带往朝鲜,中有深意”,“嗣后不准将大马卖与朝鲜来使跟役人等,仍饬山海关一带并盛京边口弁兵严加查拿。”[44]但对朝鲜处罚使臣,却从宽“免其察议”。
朝鲜官私购买马匹虽未得到清廷准许,但清廷对朝鲜买马的处罚却越来越轻微。除上述“从间路出来”的方法外,朝鲜还将“老病无用”的清廷赏赐之马用“使行贸来御乘可合马”进行掉包,“相换出栅”。并令义州官员“临时从便善处”。
铁器也是清朝禁售物品,清嘉庆十四年(1809),朝鲜因“报救护内地遭风民人,而收买该民人铁物至四千三百余斤之多”,清廷认为“殊属不合”,将应给使团的赏赐减半以示惩戒。嘉庆十七年(1812),朝鲜又因“冬至使行员役中携带铁剪子、铁罐子等属”,清廷令其“自行查办”,“无得再行违禁”。[45]
第三类是“史书”、文书及其它*。
朝鲜王廷鼓励其使团成员大肆收买史籍、文书,只是在被清朝官员查获的时候,才勉力应付清廷的诘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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