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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

时间:2007-3-10 9:03:47  来源:不详
 

使团贸易是藩属国朝贡的重要内容,作为宗主国的清朝,对这种贸易有诸多限制,以控制贸易规模和贸易品种,但由于与朝鲜形成的特殊关系,这是一种值得清帝们引以为自豪的可以作为典范的宗藩关系,因此清帝们给予朝鲜使团最优惠的贸易政策。

(一)会同馆开市和对朝鲜使团的优惠政策

会同馆开市始于明代,是使团贸易最重要的交易场所:“旧例,夷使除贡物外,携有番货或欲易中国什物,俱礼部主客司出给告示,许令出馆买卖三日。”[25]清朝的会同馆开市是由清朝官方组织的:“顺治初年定,凡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由部移文户部,先拨库使收买,咨覆到部,方出示差官监视,令公平交易。”[26]只有清廷组织的“行户人等”才能“将货物入馆交易”,而其它“会同馆内外四乡军民人等”不得与使团进行“私相交易”。但由于朝鲜人得到了自由出入会同馆(或其它馆舍)的特殊待遇,因此他们实际上可以深入到琉璃厂等地与普通商民进行贸买交易。

朝鲜“八包”窠以银以货作为充包之物并无一定之规,在银货缺乏的情况下,只能是有什么拿什么来充数,清廷并不特别规定朝鲜向清国输入货物品种,只要是土产并有“印文开送”就可以携带交易,并全部予以免税。如咸丰七年(1857),朝鲜使团携带“红铜四千余斤”,清廷“援附载方物至京贸易之例,听其在会同、四驿馆交易。”[27]即使查到印文开送”以外的货物,清廷也常宽大处理。如康熙初年,朝鲜冬至使团“陪从下人应山等所带貂皮一百张,印文内并未开载。请敕议罪。得旨:应山、春金免议罪,交易货物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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