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不足敷用时,朝鲜王廷也会准许“白给”若干银两充用。
在商译辈所携带银两货物足准“八包”之数时,“聚敛”之法行之有效:“不待公货,亦自有裕”。朝鲜官方对使团成员的“聚敛”的额度,并无确定的规定,通常在“什一”与“什二”间浮动,扼守贸易通道的义州地方官府还常巧立名目收取税费,遵纪守法的商人们的负担是很重的。[23]朝鲜宣布“禁缎”后,利润丰厚的绸缎贸易被禁止,商人们无力应付“聚敛”。到乾隆后期,官方登记在册的往往不足原“包数”,商人们尽可能少报携带的货物银两数以逃避“聚敛”。一方面费用在增加,另一方面“聚敛”却因包银空虚而在减少。特别是除固定的冬至使行、皇历赍咨官之行以外的其它使行,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去准备货物,“十包九空”,根本无法筹集到足够的公用经费。不得已,朝鲜王廷开始允许以“公货”充包,准许使团借贷各衙门的官银,进行官办贸易,以其利润作为费用之资。借贷银数额常达数万两,但借贷出去的官银常常血本无归:“使行员役,藉口於行中之聚敛例赠,多贷公贷,以资其买卖,及其还归,久不还偿。”以致“各衙门徒拥虚簿,国储渐缩。”[24]这种僵化的半官方贸易体制极大地损害了各方的利益,使得原本繁荣的使团贸易走向衰落。
三 清朝的朝贡使团贸易制度及对其贸易物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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