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崇德二年(1637,朝鲜李朝仁祖十五年)初,清太宗迫使朝鲜国王签订城下之盟,是为“丁丑约条”,清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由此确立。朝鲜随即开始派出使团出使清朝履行称臣纳贡的义务,清与朝鲜在宗藩关系架构下的朝贡贸易也由此展开。
清代中朝宗藩关系下的朝贡贸易包含两个层次的贸易活动:其一,朝贡和回赐。朝鲜国王对清廷的“朝贡”,包括定期的“年贡”和不定期的“贡物”和“礼品”,清廷对朝鲜王室的“回赐”也有例行的和“特赏”“特赐”的区别。这个层次的贸易活动是在双方宫廷范围内进行的,朝贡和回赐都是在封建礼法制度下的特殊形式,必须遵循严格的礼法制度的程式,其*含义远大于经济利益价值。其二,由朝鲜使团官员和商人进行的经济贸买活动,即使团贸易。其中最重要的使团经贸活动是“八包”贸易,朝鲜使团携带“八包”货品,进入北京后在会同馆等处开市,直接与清朝市民和商人进行买卖交换。朝鲜使团的经济贸买活动还包括“栅门后市”、“沈阳八包贸易”等,前者在使团进出凤凰城栅门时交易,后者由朝鲜官方组织商队随使团进入后,在辽东牛庄、沈阳等地交易,单独先期返回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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