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组织
寄民或“雁行人”进入蒙地后,对他们的有效管理成了清政府和蒙旗面临的新问题。在这种局面下,寄民聚住区逐渐形成了两套管辖机构,即分别由旗、县所辖治。为协调这两套机构的运作,清政府专门派遣了理事司员等官员。这一系列的新制度对蒙旗旧有的制度构成了冲击,从此鄂尔多斯的盟旗制度逐渐被削弱并开始发生一系列演变。过去,对这段蒙古社会制度演变历史学界关注得很少,尤其是其初期的情况尚不清楚。本文试对该问题做一番梳理与分析。
(一)理事司员与蒙民交涉案件的处理
清初,鄂尔多斯部刚归附清朝时,因内地寄民较有规模的“雁行”活动还没有开始,从而也不存在什么蒙民交涉案件。当时的蒙古例中只针对蒙旗内发生的案件有如下规定:“如蒙人有诉讼案件,须先报该扎萨克。倘有不公,告知盟长处。如盟长审断不公,原被告将扎萨克、盟长处如何审断之情明确写送院以控告。”蒙古地方的案件就是按着上述程序办理的,[1]并延续到近代。《绥远通志稿》中记有详细的具体执行办法:“乌伊两盟各旗,在本旗所属境内发生讼争事件,均在旗务公署办理,即扎萨克之治所也。属下蒙人轻微事件,诉经该管苏目(亦称苏木)之官长,酌予处理,稍重要者,即送旗务公署,由管旗章京秉承札萨克之意旨审讯处断,亦有不服旗署断案而上诉于盟长者。”[2]以苏木、旗、盟*审理、判决诉讼案件已是蒙旗长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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