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到外旗的蒙古人逮住后会处以重刑。但随着上层贵族不断地出卖土地,兑倒和小租子才得到默认,兑倒状况因时因地而异。东蒙的恩赏地吃小租子的作法较早被认可,但生计地却一直控制得很严,有地区规定,户口地一旦出卖,吃小租子的权利归旗公署。(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56,61,133-137页。)户口地往往是蒙旗当局分给属下的,不缴荒价,他们不愿意看到耕种权马上丧失,希望蒙古人能够自耕维持生存。光绪二十五年,博王旗为属下蒙民分了一些土地,规定不准他们兑倒给外旗人或汉人,但蒙民分到土地后很快兑倒给汉人。光绪二十八年,旗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查出兑倒的土地后,将兑契收回。蒙旗对汉人放荒是为了收荒价,不会禁倒,但许多汉人却以此炒地。也有失了手的,在图什业图旗丰泉荒段,1905年开始放垦,出放后很快告峻,但直到1913年,绝大部分荒地仍没有开垦,榛莽遍地。地方官究其原因,发现刚开始放荒时,领户领地并不是为了耕种,只是希图贩卖贪利,最终卖不出去,地价又降不下,为了开荒,官方最后规定领户必须在18个月内到地建房开荒,如不然,则撤地另佃。(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163-165页,附录第16-17,60-61页。)
在准噶尔河套地,一开发时土地的永租权很容易得到。汉人不用缴押荒银,只需“办地人情”——给蒙古人送一些酒茶之类的礼物即可。到后期,蒙古人对土地的认识提高,产生了契约式的永佃权,租佃契约一般写上“永远承种为业”,“许退不许夺”等字句。汉人只需缴地价银才能获得。永租权可以买卖,但在买卖时,要得到原蒙古地主的承认,要缴过约钱。佃户将土地出让给另一个佃户称“推地”。推地时要向原蒙古人缴“过约钱”,这种钱代表了占有权的利益,过约钱有时很昂贵,往往是岁租的3-5倍。也有一些土地上有“许退不许推”的字句,这往往是王爷地或札萨克的收租地,有严格的规定。旗内优良牧地19世纪中期基本上已被贵族和寺庙阶层侵占殆尽,尽管同治年间划留了一点户口地给平民,由于蒙民不习耕种,户口地地租又难以养活自己,他们就逐渐“卖租”,把收租权出卖给富有的蒙古人,自己逃向别旗。从道光到同治年间,他们主要逃往鄂托克旗和杭锦旗。上层人物的“收租权”也逐步集中,一位台吉就是通过收买“收租权”成为大地主。王公和大地主阶层通过买卖逐步集中了占有权,成为寄生化阶层,下层贫民则为生活所迫,卖掉吃租权北逃。(注:安斋库治:《蒙疆{图}土地分割所有一类型——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河套地{图}土地关系の特质》《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第五号,第31-98页。)在归化城土默特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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