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这部商律一直行使到民国初年。1914年3月北洋政府以教令27号公布了《商人通例》7章73条,取代了清政府的法规。1917年又颁布了以保险为主的专门法律《保险业章程草案》,使中国的保险法律进一步完善起来。
第三,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还反映在同业公会的成立。随着保险公司的增设,到1907年,仅上海一处就有华兴、华安、华成、华通、源安、源盛、合众、万丰、福安等近10家保险公司。建立行业公会以联络同业感情,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共同与外商保险业相抗衡,收回利权,成了广大爱国绅商的共识。1907年上海9家保险公司联合组成了华商火险公会,这是中国第一家保险团体,由浙江定海人朱葆三为会长。到1917年参加火险公会的已达27家,并改名为水火险公会,制定了新会章,以公会名义承揽业务,并对水火险的保价、退保、短期投保、违章处罚作了统一的规定。它的成立保证了后备资金,推进了保险业务,提高了竞争力。此外,1917年,华商水火险保险公会在天津成立;1922年,东三省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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