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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保险业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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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1:3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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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左右有近十家保险公司成立。这些华人保险公司的出现,打破了西方列强独霸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收回了部分利权。这个时期华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已从单一的船货运输保险扩大到对码头、栈房和仓货的水火保险。保险招商局不仅在镇江、九江、澳门、宁波、天津、烟台、营口、广州、福州、香港、厦门、汕头,台湾的淡水、基隆等地办理保险业务,而且在新加坡、菲律宾,西贡、长畸、横滨、神户、大坂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到19世纪末,中国还建立了众多的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有福安人寿保险公司(1894年)、华安人寿保险公司(1907年)、延年人寿保险公司(1909年)、华安合群保寿公司(1912年),特别是设在上海的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到1919年前后,其业务经营遍及国内30多个大中城市,1925年还拓展到国外。
第二,颁布了带有保险内容的《钦定大清商律》,表明清政府对保险业加以保护。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修定法律馆,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商人通例》共9条,在规定商业中包括保险业。《公司律》131条,其中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作了规定(注:光绪朝《东华录》(五),总5132页。)。这是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业内容的法律,它的颁布使保险业有法可依,初步改变了以往处理保险索赔案时依据外国相关法律的情况,结束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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