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小学、中学、专门学校、师范教育和大学令,废除了封建的“尊孔”、“忠君”的教育方针,指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尊孔与信教自由相违”,确立了新的德、智、体、美的教育方针,“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17](P.22)颁布了“壬子(1912年)癸丑(1913年)学制”,基本奠定了中国近现代的教育体制。张謇在其任农商总长的短短三年(1913年10月至1915年9月)之中,先后颁布了20多个关于农、林、工、渔、牧、副等方面的法制法规,如《商会法》、《权度法》、《森林法》、《狩猎法》、《证券交易所法》、《公司条例》、《矿业条例》、《公司保息条例》、《国有荒地承垦条例》,等等,以及这些法规条例的施行细则,都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不仅使实业家们经营各企业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照章则行事,也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实施了种种保护鼓励政策。
在保护政策方面:一是保护民族工商业免受封建势力和外国资本势力的破坏和打击。如《矿业条例》规定:凡金、银、铜、铁、煤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一类矿产,无论是否拥有地面的土地所有权,“应以呈请矿业权在先者,有优先取得矿业权之权”,只有那些经济价值较低的三类矿产如青石、石灰石、花岗石等,才“应由地面业主自行探采,或租与他人探采”。同时为了防止外国资本侵占中国矿权和民族资本,该条例还规定只有“与中华民国有约之外国人民”,并“证明其愿遵守本条例及其他关系诸律”,才能参与中国公司合资开采矿山,且“外国人民所占股份不得逾全股份十分之五”,其法人代表“须以中华民国人民充之”,而且“所有工人概用中华民国人民”。[18](P.40、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