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2、54)
为了保护本国工商企业,民国初年还多次发布文告,提倡国货,号召人们购用国货,抵制洋货,特别是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尤应“以公家力量,限定购用,以重国货”。为了更好地开展保护国货,抵制洋货,民国初年农商部每年都将全国各种商品按国产、进口两类,“列表汇登,按年编制”,以便人们对于国货与洋货对比的严峻形势一目了解,以鼓励人们抵制洋货,保护国货的爱国热情,规定对于仿制洋货的工厂“尤应特别保护”。[19](P.273、274)同时,北洋政府还在1915年10月,在北京举办了一次国货展览会,全国有20个省区选送了10万件国货产品参展,其规模之大,远远超过了1910年清朝在南京举办的南洋劝业会,其“浏览人数,平均每日不下万人”,以至“参观约卖,恐后争先”,旬日之间出售陈列品逾1/3。[20]
其次是激奖政策。为了发展民族经济,民国初年还颁布了一系列奖励民族工商企业的规章制度,发《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公海渔业奖励条例》、《海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植棉制糖牧羊条例》,等等,规定对新发明新创造和首先仿制外国产品的各工矿企业和个人给予种种专利权,对于振兴民族经济卓有贡献的各工商企业和个人则给予种种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如规定扩充植棉者每亩奖励2角,改良每亩奖3角,种植甘蔗每亩补助蔗苗款2角,肥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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