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作用的发挥,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权威及国家财政作为支持,而这两点在清末可以说是都不存在的。晚清最后十年间,中央权威的衰落,使得法规推行困难;清廷财政困难、资金短缺,限制了国家的经济活动及制度执行的交易费用;最后加之所制定的实施计划不完善,如对最根本的土地制度毫无触及,且功能也不健全,致使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有保护无监督”,亦易偏失。三者结合制约了清政府农业政策作用的正常发挥。
不管怎么说,清末新政期间,清统治者所制定的各项农业政策,显示了政府在政策制定的目标和视野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一转折,一方面标志着国家干预经济方式的改变;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国家在组织和发挥农业生产方面职能的进化,是国家对农业近代化管理的开端,符合时代之需要,因而构成了中国农业经济近代化及农业经济制度近代化的重要一步。特别是在此过程中尝试借助法制、经济及行政等手段建立国家对农业经济的宏观管理体制,在开启了农业发展的制度化先河的同时,也为后来政府的农业经济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蓝本。
(资料来源:《文史哲》2003年第4期。赵泉民(1972—),男,河南灵宝人,历史学博士,现为上海财经大学理论经济学在站博士后。)
参考文献:
[1][美]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盛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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