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等高级官员因负此责,常常有因察吏不严而受到严厉处分的。
清乾隆时期的两江总督高晋,在乾隆三十年(1765年)迁两江总督。在署理两江总督期间,对于地方察吏事务敷衍塞责,没有实力整顿,尤其是对于道、府一级官员的治政实绩,更是“未经稍加甄别”,造成了江省官员对其政令不甚畏惧,对政务因循推诿,最终使得两江“吏治废弛”54。高晋此时虽然没有具体的违制、违纪行为,却也因察吏不严而受到降调处分。再清代乾隆时期的大臣富勒浑,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任陕西巡抚时,对其下属西安县知县景士秀,贪用谷价,滥挪库银,并将应该贮藏的仓谷擅自发放中饱私囊的行为未予揭发。在当时,官员的这种侵亏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贪贿行为,因此失察景士秀的腐败行为的各级上司都难逃其咎,要接受不同程度的处分,富勒浑身为上司之一,对景士秀的亏空不能早行查出,更被交部严加议处,予以降调55。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吏部发文告知直隶总督刘峨,其下属延庆州知州纪闻歌,“亏缺存仓黑豆一千七十五石,合银五百三十余两”,是刘峨身为总督,不予严察,且“有意狥纵”56。因此部议将刘峨降二级调用,终因乾隆顾念人才缺乏免其革任。清代通过对在职官员为政行为的严察严办,强化了官员在察吏方面的职责,维护了吏治的清明,这是处分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2.处分处理地方关系不力之官员
在封建社会,官民关系的缓和与否,矛盾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封建统治的稳固。官员作为处理地方关系的“亲民”之官,其责任至关重要。处分这类失职官员,对其行为予以约束,迫使其尽职尽责,可以稳定社会秩序,达到由治官到治民,维护清统治地位的目的。
如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湖北荆门州人孙大有,倚恃稍会拳勇。又自称本姓朱为前明后裔,自称将来必成大事,鼓动族人加入。不久孙大有称大明天子起事。部分百姓害怕牵累,将此事泄漏出去,官府知晓。孙大有被拿获。这起事件,在农村引发了骚乱,给百姓带来伤害,部分人因之丧命,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因此乾隆将从孙大有准备起事到其正式起事期间,疏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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