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有客勇的省份主要是直隶、沿海、沿江以及太平天国、捻军曾经活跃的地区和西北、西南。随着大规模军事行动的结束,随着统兵大员升任巡抚、总督,都留下了一批勇营驻防。除客勇外,各省还有因各种地方需要而自行招募的勇营,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为地方弹压需要而募勇。如四川,除有楚、黔、川勇外,在同治六年至光绪元年吴裳任总督期间,还招募团勇一千名,以三百人为一营,分中左右三营,其余一百人作为亲兵小队。光绪六年夏间,天全州属穆坪地方发生“汉夷土匪滋事”,即调派团勇中营三百人前往驻扎弹压[12](P323)。在山西,为加强黄河河防,巡抚李宗羲于同治八年奏请募晋勇四千名,编立八营[13](卷5)。
二为缉捕盗贼和缉私而募勇。如湖北,在李瀚章任湖广总督时,曾募鼎字一营驻扎麻城、罗田一带,专事“堵缉北私”;光绪十七年张之洞任湖广总督后,又添募一营,并分派驻防襄樊凤字马队前后两营,共马勇五百名于楚豫边界堵缉潞私[14](卷31)。
勇营本属地方武装,具有因事而募,事毕即裁的特点。勇营留防以后,虽然始终保留着这支队伍,但人数也极不固定。自太平天国兴起以后,清廷虽不得不在军事上主要依靠勇营,但并不愿意用勇营取代绿营,所以军事逐渐平定以后,清廷在整顿绿营的同时,多次下令各省裁撤勇营。同治十三年(1871)谕旨就规定除少数特别之重要行省外,各省勇营数目每省酌留三四千人,最多不得超过八千人[15](卷329)。光绪三年(1877)又颁布上谕,指出各省留防勇营尚多,难保无缺额糜饷情事,要求各省督抚力除浮冒[12](P363),次年又明确要求各省裁汰勇营额十分之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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