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3年,在萨(D.Leonardo de Sá)主教的倡议和主持下,居澳葡人首次举行选举,选出判事(官)(Juiz Ordinário)2人、长老(Vereador,市议员)3人、检事(Procurador,理事官、司库)1人,组成议事会(Leal Senado),得到葡属印度总督马士加路也(D.Francisco Mascarenhas)的认可。1584年,印度总督孟尼斯(D.Duarte Meneses)扩大了议事会的行政、*和司法管理权,军事权仍由巡航首领专掌。1586年,孟尼斯授予澳门与印度柯枝(Cochin)等相等的自治特权,每三年选举官员、普通法官一次。澳门取得了“市”的资格,被称为“天主圣名之城(Cidade do Nome de Deus)”。1596年4月18日,统治澳门的西班牙国王颁令,正式设立澳门市议事局[1](P53)。至此,形成了由三部分组成的早期澳葡政府。它们分别是:代表居澳葡人的自治机构——议事会,代表葡萄牙王室的兵头、王室法官及代表罗马教廷的澳门主教。在这三者中,以议事会为主体。对于此,在一些中外史料中均有记载。
从外文史料来看,据佚名著《市堡书(手稿)》(Livro das Cidades e Fortalezas,里斯本,约1582年)载:
“[澳门]居民受我葡萄牙王国法律与规章所管辖,在下受任命的官员,由我王国指派,由各总督自印度派出。……[有]一位主教,称为中国主教,是由我王国派遣的,……这个居留地从未有过常驻在此的都督,只有赴日船队的队长,……该队长在当地停留期间,也兼任当地的长官,……另外该地还有一位听审官(Ouvidor),一个公文、司法与记录文书官,他也兼任为死者与孤儿开证明的文书官。“[4](P15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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