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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有关澳门主权交涉内幕

时间:2007-3-10 10:46:40  来源:不详
11月15日函倭良嘎哩:“阁下所言极是,条约批书可以互换,只是目前不能提主权问题。我想,假如在谨慎交涉的同时,取消第九款并代之以另外一款,北京政府或许会接受换约……。可否在此条件下换约?是否应在京换约?请阁下明示”。(注: com a China,vol.Ⅰ,pp.67.)其实,倭良嘎哩在1866年斡失败后,已不想再插手此事,何况当时总理衙门正在同他交涉俄军退出伊犁的问题,他根本无暇顾及与本国无关的事情,(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88,第34-54页。)但是,鉴于若那略来函言辞恳切,只好代为转达。(注:Idem,pp.70-71.) 

若那略对1862年中葡条约第二、九两款的理解及对换约的看法,可谓与换约以来历任总督乃至葡国政府不甚相同。有关如何避免因澳门主权之争影响换文、阻碍两国关发展,以及是否应该继续坚持条约第九款规定等问题,若那略在1872年4月25日呈外交部长的报告中提出:“鉴于目前情况,最恰当的办法就是取消第九款,将来缔约双方另议最佳专条替代,以便尽早促成换约。”条约“第九款,无论从哪方讲,对我们都不利。因此,我们应该为这个条约没能互换而感到庆幸。现在看来,很难使天朝帝国放弃这一条款,因为他们很清楚,通过这条规定,他们将会获得极大好处。诸多好处不仅可以通过这一条款的中文本规定,依旧在澳门设官并声称他们拥有这方权利来获得,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一条款的葡文本规定,派一名与其他国相同的领事驻扎澳门来获得。……我们并不需要把彻底将澳门割让给葡国王室的声明写入一项专约。我认为,既然知道清政府只有对武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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