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历史上农民的抗租行为,不能不涉及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法律问题。但这一直是研究的一个薄弱点,或有也是想当然地从“地主阶级的国家”推出结论。以往不多的具体研究中,虽谈到雍正五年条例,也是从佃农身份地位变化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处理租佃纠纷争执的发生,则注意不够。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的案例发现:与一般想象的相反,官府通常是不允许增租的(因为朝廷早有“不加赋”的规定);地主因收租不足而夺佃时,往往也难以如愿;打官司时地主所面临的情况,亦与债主相差不多,……看来与此有关的许多问题,都还值得重新探讨。本文是笔者关于农民抗租行为研究的一个部分,在前几部分里讨论的问题有:地租实收率问题(如综合各地发现的租簿和其他史料可知地主实收地租一般只有约定租额的七八成左右),农民是如何做到这点即通过什么手段抗租欠租的,等等。
研究农民抗租和有关租佃制度的问题,不能不涉及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等问题。遗憾的是,历史上政府有关主佃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一向是研究的一个薄弱点。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它是一个被高度意识形态化了的题目;同时,也是由于没有受到适当的重视。因此本文也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
与一般了解的相反,追索欠租,过去并不是政府的责任,如万历《秀水县志》卷一载∶“奸民聚党相约,毋得输租巨室。近虽稍息,然亦渐以成风。官司催科甚急,而谷租者或置不问”。尽管从明代末年以来发生了一些变化,但直到清代初年,大都仍是如此。因此顺治年间江南府县生员曾具呈巡抚,要求特别发布告示,督催佃户输租;康熙时期,佐贰等官追比佃租敲扑佃户,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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