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擅受民词;雍正初年,福建巡抚毛文铨的罪名之一,也是“将穷民有拖欠地主租谷者,通饬地方官照依征比钱粮之例勒限拘追”;河南总督田文镜亦发布告示,“佃人等果系抗租、荒地之人,许送官责惩”,表明过去并没有什么定章可循,政府插手追租,也不是什么普遍现象。<1>
直到雍正五年,清政府“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遂成为清代关于主佃关系最重要的一个规定。为讨论方便,现录其全文如下∶
“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行揭发者,俱交部分别议处。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租课照数追给田主。”
这一条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佃户欠租,业主不得擅自责罚;另一方面,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2> 这一条例,在中国史里实具重大的意义,也是十八世纪初叶全面加强政府权力的一个表现。
为什么在十八世纪前后发生了这样一种现象,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高王凌,1995,页97);其中之一可能是,到清代前期中小庶民地主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他们个人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力量”毕竟有限;同时,是因为农民的“阶级意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驯服畏法改变为习于反抗,“因而越到封建社会后期,伴随着地主个人封建权势的削弱,国家机器的这种职能越加重要”(李文治,页137)。
从此以后,凡是佃户欠租,业户就可根据这一条例禀官追讨,相反若业主“违制”追欠,佃户也可告官处理。例如,乾隆三十五年,江苏武进李亦卿倡众抗租,致起衅端;乾隆十八年,广东罗定州梁上携抗欠租谷,赶殴田主,皆被判“合依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例,杖八十”,分别枷号、折责;<5> 另一方面,如乾隆三十六年,广东海阳佃户孙元士拖欠租谷二十五石四斗,田主陈达奇“割禾肇衅,在场又不劝阻”;乾隆三十二年,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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