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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

时间:2007-3-10 10:56:42  来源:不详
是很少见的事例(可能是因霸占公主府旗地之故),而且亦不知其执行情况如何;<39> 福建海澄田主黄益水虽因佃户吴乞欠租,另行招佃,“但不对会明白,亦有不合,应照不应轻律,笞四十”;福建沙县程德厚因冯戒生欠租,将田另佃,“但不对会明白,酿*命,亦有不合,应照不应轻律,笞四十”;浙江永康县潘思永佃种六十把田,田皮是祖上传种,田骨属吴国养,吴欲自种,思永具禀官府,批断原佃续种。<40> 此外,湖南兴宁佃户唐汝山连年欠租,田主李元章欲行改佃,发生冲突,官府问李:“一田两佃,以致起衅,你先有不是了。唐汝山共欠了你多少租谷,就要他退田呢?批耕银子久经奉禁,你因何公然收受呢?”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福建邵武佃户翁立魁积欠租谷六十二石,凭众劝处,从其挂脚钱中扣出十千文,抵还租欠,其后因“家里孩子害病,费用了些,一时力量不及”,复欠不还,田主丁廷献言明起佃,翁倚恃田在伊家门首,辄持铁尺出阻,致相争闹,判廷献起田召衅,合依不应重律,杖八十;湖南桂阳僧慧南屡向佃户加租不允,将田另佃,判其违例收受进庄银两,又复一田两佃,致酿人命,应照不应重律,仗八十;广东清远田主罗连富藉口欠租,不还批头银两,致启衅端,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41>

相反,在另一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一些退佃的佃户,官府也常免掉旧欠。如广东永安佃户黄舜若屡年拖欠租谷一百四十一石,田主赴县控追,蒙唤审讯,舜若情愿退田,要求免追旧欠租谷,田主同意,就此结案;又如《江南征租原案》规定∶“业经退田之佃,如果家道殷实,其人平素欺侮业户,抗欠数多者,许业户于退田之后,仍将欠数据实呈明,官为比追。若系贫乏之佃,业户既已退田,收复田面,即可概从宽免”。<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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