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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

时间:2007-3-10 10:56:42  来源:不详
在增租问题上,可能与一般想象相反,官府通常并不准许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隶总督孙嘉淦曰∶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16> 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如江苏崇明佃民向例夏冬二季交纳业主田租之外,尚有轿钱、折饭、家人杂费等项,雍正七年经知县祖秉震具详禁革立碑;乾隆三十三年,宁都民人曾顺周具呈,“田主于额租之外,杂派多项,扰累难堪,恳准赏示严禁”,经江西布政使司批准;雍正九年,广东程乡县民控告本地富豪违例加收田租,奉抚宪批∶“大斗剥佃,历申严禁,而此风尚未革除,殊堪痛恨,仰潮州府速勒石永禁”;康熙年间,福建上杭田主欲于常额之外,大斗取租,引起佃民反抗,“亦由于田主刻薄之所致也”,地方官府断令∶“遵照钦定部颁斗斛,较准颁发”。<17> 对于田主向佃户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准的。<18> 也可以说,官府不但不准加租,反多是倾向于轻租,或减轻租税负担的。

    在一些时候,官府常常要求业主减租或“情让”部分田租,如康熙五十年苏州灾歉,据云“明让之令,久已出自各宪”;雍正八年,苏州巡抚尹继善奏,崇明麦收稍薄,佃户“亦应求田主情让”(而不应聚集不法云云);乾隆二十九年,江苏虫灾,巡抚陈弘谋批檄各州县官,履亩勘明收成分数,传喻业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数完租,如因分数多少争较者,即就田内所收各半均分;乾隆二十年江南大灾,曾经谕令佃“不起租”;康熙三十年前后,松江连岁大荒,佃户结党抗租,“官府不之禁”。<19> 在广西陆川,在一次命案中,问官审问监生黄潮∶“查卷内止开黄金玉们递年共欠租谷一百二十一石,怎么你说是三百余石呢?”供∶“这是从雍正十年算起的,从前还欠有一百余十石,前县主勾免,不准算了。”问∶“那黄金玉伯侄们,原是穷苦的人,卖男鬻女,才凑得二十千钱,缴你做租,原想耕种这田。你既另批李正开们耕种,这二十千钱(案∶仅折租三十三石,黄氏共欠上百石租),你就不该收领,……岂不是你为富不仁吗?”并因佃户黄世贵被殴身死,所欠租谷八十八石,“其田既已另批,应免追给”,一起都给免了。<20>

    一些官员“恤贫”的思想行为,诸如“官长必念我苦而不我罪”、“意在偏袒下户”、“沽名曲护”、“姑息穷民”等,<21> 也是在实际判案中经常起作用的因素,<22> ——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对豪强地主的强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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