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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

时间:2007-3-10 10:56:42  来源:不详
如汉代董仲舒对“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限民名田疏》),唐代陆贽对“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土地之徒,居然受利,官取其一,私取其十”(《均节赋税恤百姓疏》)的指责,——作为一种思想传统,一直延续到近代,并没有多大改变。它和我们在案判中所见到的情形,大体也是一致的。

更有甚者,从宋代起,官府即曾明令田主降低佃户的地租。<23>  如元大德八年正月己末诏: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定为例。<24> 另一方面,则是在蠲免时要求业户减轻田租。

政府实行蠲免,大约也是从宋代开始的,以后一直持续下来。据说,当时政府曾规定,遇到灾年政府减轻地主田税时,地主也要减轻当年的佃户田租。它们盛行于元朝以后,直到清代。<25>

清代从康熙时开始屡次蠲免田赋,即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数免征佃户田租。其最早的记载,可能是康熙九年;康熙二十九年,山东巡抚佛伦疏请劝谕绅衿富室,当蠲免之年,“将其地租酌量减免一分至五分不等”,定“七分蠲免业户,以三分蠲免佃种之民”;康熙四十九年,兵科给事中高遐昌建议推广山东所行之法,并将其“永著为例”。乾隆初政,打算免除历年积欠钱粮,并再次强调“劝减佃租”,谕曰∶“业户受朕惠者,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近闻江南已有向义乐输之业户,情愿蠲免佃户之租者。闾阎兴仁让之风,朕实嘉悦”;乾隆十三年,高宗阅《山东通志》内载圣祖望有身家者“减轻田租”、“赡养佃户”之谕,再度提起这一问题∶“何如有无相资,使农民不肯轻去其乡,即水旱无虞大困?”似乎已经超出了前述蠲免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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