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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

时间:2007-3-10 10:56:42  来源:不详
6> 在蠲免钱粮的同时,有时政府也免除应征旗租,如乾隆六十年,令通州等五十二州县自五十三年起节欠旗租银六十八万两零,无庸向各佃户名下征收。<27>

    政府蠲免时规定减免地租办法和分数常有变化,例如康熙年间,定例业主得七,佃户得三,有“尽与之”者,<28> 乾隆初年,定“十捐其五”,即业户邀免一两者,应免佃户五钱(江苏),十一年又准“业六佃四酌给”(福建),故常为此引发争端。如福建上杭罗日光等鼓众勒令业佃四六分租;广西潘扶迷等认为得减租四分,致各佃止肯纳租六分;湖北房县孙五只肯六折还租,不接受照钱粮让十分之四之说。<29> 另有一些地方,仅因政府蠲免即可引发佃户要求捐租的斗争,因此,它对减轻田租也有一定影响。

    政府不准许增租夺佃,这点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旗地租额本轻,据说“圈占之初,租种者少,是以每亩议租三五分至一二钱不等,亦有每年仅交柴草牲畜等物不复议给租银者”。<30> 康熙末年,经文安县令梁缵之请,直隶全省被圈州县明令禁止增租夺佃;<31> 康熙五十七年乐亭县曾奉本府信票勒石规定:“佃户不得告减,地主不得言加”;<32> 乾隆五年议定,取赎民典旗地之时,应询明见在佃种人姓名及租数,“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其租银照册收取,不得分外需索。……若并未欠租而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佃者,审实治罪”。五十六年因“原佃额租本轻”,该例一度修改,至嘉庆五年仍改照旧例,“禁止增租夺佃”。<33>

    为何不许随意加租,清廷是有着自己的想法的,在昭槤一案中,仁宗皇帝谕内阁∶“我国家永不加赋,正赋钱粮,只于按例催征,每遇水旱偏灾,仍必加恩蠲缓”,各王贝勒家衣租食税,“亦当仰体此意,岂宜分外苛求,恣行贪虐”?<34> 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赋”之则,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

    实际上,自十八世纪初叶,政府即屡次讨论到这一问题,如雍正七年,世宗曾“劝导各富户等,平时当以体恤贫民为念,凡邻里佃户中之穷乏者,或遇年谷歉收,或值青黄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视其困苦,而不为之援手”;雍正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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