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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

时间:2007-3-10 10:56:42  来源:不详
年年末,高宗曾“劝减佃租”;乾隆五年,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35> 可见从政府角度来看,是宁肯其减,而不允其增的。

    从各地实际案例中也可看到,在多数情况下,政府并不准许加租,如乾隆十八年,广西博白刘元孔等佃种龙天德田亩,照俗例每种一斗还租一石二斗,共许租谷六斗,已经应允,迨下种后,又要加租,事后发生冲突,官府案断∶“龙天德当刘元孔等强耕田亩之时,并不告官理明,迨至稻禾成熟始行争收,亦属不合”;乾隆四十四年,广东嘉应州傅志恒佃种寺僧田亩,年纳租谷六石六斗,并无少欠,因田多租轻,古振略兄弟情愿加租承批,僧人贪利应允,遂发生命案,判古振略“钻佃夺耕,酿*命,应与私行批佃之寺僧省证,均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乾隆四十六年,安徽望江陈以太佃种三石五斗田种,每年交租二十八石,新换田主刘光丰要加至三十五石,经恳让后要照老契交租三十二石,发生冲突,判“刘光丰照契加租,非额外议加,尚无不合”,是额外加租,当属“不合”;乾隆三十年,湖南益阳郭应昌等佃种一丘荒田,垦熟后田主要求加租,复欲退佃,发生冲突,判“所垦荒田,既系郭平先、郭应昌等费工开垦,应免加租”。<36>

    还有一些例子表明,政府对佃权是采取某种保护态度的。如乾隆七年甘肃巡抚黄廷桂疏称∶甘肃土旷人稀,开垦之始,小民畏惧差徭,必借绅衿出名报垦承种,复立“永远承耕,不许夺佃”团约为据。迨相传数世,忘其所自,或租粮偶欠,或口角微嫌,业主子孙即以夺田换佃告官驱逐。应请将当日垦荒之原佃子孙,止令业主收租,果有拖欠,告官押追,不许夺佃。倘立意抗欠粮租至三年者,方许呈明地方官,讯实驱逐,田归业主。<37> 各地佃户永佃权的增加,或与政府的这种态度有一定关系。<38>

    在一般案例中,官府也不轻言退佃,如福建尤溪佃户游孔阳历年欠租无还,田主控追,县令断追还租,因“未经起佃”,依旧拖欠不清。直隶旗地佃户阎为平等不肯退佃,田主屡次具呈,但知县“偏护刁民”,不肯押令退地。就是被判“发近边充军”的安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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