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1> 遇强佃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12> 催租毕竟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这些,恐怕都是当日中国实际状况的真实写照。
另一方面,官府催租必要经过差役以及图保之手,“县差于奉票之初,先向业户索钱,名曰发路;及至下乡,又向佃户需索,如已饱索,即为佃户设法延宕,匿不报案。更有该图地保,与地总表里为奸,或匿佃不出,或抱身包揽,以租欠十之二三挜交业户,勒逼完案。其或佃户经官枷责,地保等反唆佃户家属向业户索讨盘费。是以业户控租,实难于县控,转多延累。积习相沿,牢不可破,实由于此”;以致“田主欲行禀追,又恐招富户名色,受差扰害”,<13> 这些都会影响到官府的催租及其效果。也正是因此,后来苏州才出现了“租栈”一类的私家收租机构,<14> 但它在中国毕竟是一个别现象,──如所周知,江苏正是抗租抗粮特别严重的地区。
但另一方面,绅衿地主就可以受到保护而为所欲为吗?从清代《实录》所载几项大案看来,这也是不一定的。例如,康熙二十九年江苏沐阳胡简敬父子“一门济恶,霸占民人妻女田产,诬告盗情,致毙人命”,圣祖谕∶“若绅衿土豪倚势横行,凌虐小民,藐法纵恣,毫无顾忌,穷黎受害何所底止”?遂加以重惩。再如乾隆三十六年,河南安仁监生段兴邦威逼佃户周德先父子五人先后自尽一案,在高宗数次干预之下,因其“以佃户欠租细事,告官追断,已非安分之人”,复逼出人命,“不仅倚富逞强,欺凌懦佃”,必其平日“勾结”官府人役,故改为从重判罪,照光棍例定拟斩监候;复因该犯“为富不仁”,将其所有田土资财拨充公用,以为学舍义田之类;并将前两任知县解任严审。又如嘉庆二十年,礼亲王昭槤亦“以田租细故,辄咨刑部催追”,“逼令增租不成,即横加敲扑”,“倚势妄为”,被议治罪。<15> 这是当时《实录》所载有关少数要案之一,其意义自不一般。
当然,雍正五年条例实行的效果如何,毕竟还要看各级政府对待增租、夺佃以及一般租欠等问题的具体态度。它是我们要考察的又一个方面,也是政府处理主佃关系时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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