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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史研究中 国家认同 与台湾史主体性问题的思考

时间:2007-3-10 10:48:42  来源:不详
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条款》中再次得到确认。这个“投降条款”是由同盟国各国代表和日本国代表共同签署的。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中日政府联合声明》中,日本政府再次声明“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一系列重大的历史文件都以《开罗宣言》关于处分日本的决定为根据,怎么可以说《开罗宣言》是无效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在于,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构提出并经讨论、通过、批准颁布后在一国范围内施行的,国际间并没有国际立法机构形成国际法条文。所谓国际法是由两国及多国通过双边和国际会议折冲樽俎所形成的文件,以及由各种国际关系案例所抽象出的各种共同认识,公认的权威的国际法学者发表的有关国际法的著作,有时也为有关各国所遵循。因此国际法并不是由任何人说了算的。台湾“教育部长”杜正胜所谓《开罗宣言》是新闻公报,不是会议公报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应该说《开罗宣言》是经四国首脑授权公开发布的新闻公报,也是会议公报,是严肃的国际法文件。经国家间权威机构授权发布的新闻公报,一个世纪以来,往往为相关国家处理国际关系时所采用。中美之间有关建交和处理共同关心的课题所发布的“三个公报”,是处理中美关系的*基础,其基本原则也是用“公报”来体现的;中日之间解决建交和进一步密切关系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其中两个是用宣言或声明的形式发布的,这些文件对中日两国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台湾当局不愿意在历史教材中突出《开罗宣言》的地位和作用,却愿意肯定《旧金山和约》的作用。这无非是利用了美国人当初制造的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谎言,似乎日本在《旧金山和约》只是放弃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权利,并未明言归还中国。其实,无论是就国际法、国际惯例和国际现势,所谓“台湾地位未定”都是没有根据的。今天的国际社会有谁还相信台湾地位未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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