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立即廪报本县,以凭严拿重究。该约保徇纵,一并严究”[53]。道光三十年《廉明县主朱禁碑》“严禁恶丐、流僧……不许在民居铺户强讨……著该管保练留心稽查,随时驱逐”[54]。
有的地方甚至对没有劣迹的乞丐也禁止进入,这在一些由民间制定的乡规民约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如嘉庆八年五华县示禁碑“禁乞丐游民夥群人乡”[55]。如果说这个*主要是对付大队乞丐,那还有些乡约民约则连个体乞丐也不许入村,乾隆十七年和平县《五乡合禁碑》规定:“禁乞丐不得入境乞食”[56];嘉庆二年兴宁县《奉县主李大老爷给示严禁碑》“禁流平花赤”[57]。对乞丐不分良莠,一律剥夺其入境乞讨权利,则过分了,这种做法就笔者所见,除清代台湾等一些地区外,并不是较普遍的做法。因为它与固有道德、法律还是有冲突的。因害怕麻疯病传染,一些地方亦禁止之入境,嘉庆元年五华县《廉明周太老爷给示严禁碑》就有“禁麻疯花子不许入乡”的*[58]。前引嘉庆八年五华县示禁碑亦有“禁麻疯花子乞食图赖”[59]。有的地方虽然许可乞丐进入乞讨,但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如光绪十年广宁县《奉邑侯大人许给示准乡规禁约碑》所开乡约规条提出:“流难军民遇时岁荒歉,谷米昂贵,到境时,只许在乡外;庙宇聚集,三五人入乡求给,任由主家施济多少,不得蜂拥入乡,遽人人室,惫赖索诈扰害,并不得逗留本境。如有籍惫行抢,许乡人呜锣,捉获送究”[60]。明确规定一不得入境逗留,二不得聚众乞讨,三施济多少听主家,有的还细致规定,不得“擅入厨房辖索滋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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