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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及其管治

时间:2007-3-10 10:50:06  来源:不详
吓诈是乞丐惯用的一种欺骗手法,同时也是危害社会安定的重要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也是地方官府打击的重点。乾隆五十五年海丰县禁丐匪碑云“示仰该处居民人等知悉:嗣再有前项不法之徒,强吓诈,无故扰害等事,许即协同保练捉拿解赴本县,以凭从重究办”[44];嘉庆八年五华县民间示禁碑“禁乞丐游民群入乡,扛尸图赖吓骗”[45];丰九年海康“禁冒移丐尸,讹索乡愚”[46];光绪十年广宁县《奉邑侯大人许给示乡规禁约碑》强调“丐食瞽日疯疾之徒,不得以路毙饿殍移索人,吓诈扳害……倘敢故犯,任由乡人捉获送究”[47]。为防止无名尸或乞丐死尸为恶丐所利用,一些禁示还要求地方做好收拾尸体的工作。如道光二十二年定安县要求“道路乞丐、饥民死尸,即禀明保验明,随地修埋立碑”[48];光绪二十四年揭阳县“倘有路毙乞丐及无主尸骸,该地保禀清收埋,不许轿夫光棍扛移诈索”[49]。另“自尽图赖”类吓诈亦在严禁之中,乾隆十七年和平县《五乡禁碑》规定:“禁食药图赖并吓诈乡愚”[50]。 

对稍有劣迹而难以法办的乞丐不少地方则不入境、停留或予以驱赶,如嘉庆十四年龙门县《奉龙门县师给示永禁碑记》所开乡规“禁强乞窥瞰疯疾入境”[51];光绪四年平远县“示谕外来乞丐花赤麻疯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尔等务须各归故土.另觅生涯,毋得仍前在该乡占住,恃众滋扰。倘敢任意逞留,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严拿到案,尽法惩办”[52];乾隆三十九年大埔县《遵示勒石》针对“一般癞疾之丐冲赖诈”,要求“该居民会同约保严行驱逐。倘有不法之徒,仍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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