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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及其管治

时间:2007-3-10 10:50:06  来源:不详
面,一是对乞丐的管理;二是对基层组织的督促;三是对当地人的约束。 

关于乞丐的管理,重点是打击恶丐,以止强乞等恶行的出现和蔓延。首先是规定对违法的有强乞等恶习予以法律手段打击。如乾隆三十九年蕉岭《费大爷示禁碑》“禁有乞丐烂赤恃强者……有不遵罚者,鸣官究治,决不食言”[36];乾隆四十五年封川县《奉官永禁》“丐子往来乞食,务宜尽分,不得乞为端,白撞偷盗。如有此情,保勇立拿送究”[37];乾隆四十九平远县《县奉主陈大老爷示严禁碑》“嗣有恶乞强讨,结党肆横,并顿住油房山寮荒屋,立即协同邻保,捆送县主,以凭法口治”[38];乾隆五十五年海丰县禁丐匪碑“示仰该处居民人等知悉:嗣后再有前项不法之徒,强吓诈,无故扰害等事,许即协同保练捉拿解赴本县,以凭从重究办”[39];嘉庆九年海丰县《廉明县主严谕碑》“嗣如有不法流丐、疯匪,三五成群,在墟市乡村强乞滋扰,撤赖流毒,许尔居民等协同保练擒拿,解赴本县,以凭按法究治”[40]。这类规定遍及所有清代广东涉及管理乞丐的碑刻,体现政府仍是管恶丐的根本力量。而惩治犯有盗窃等恶行的乞丐也是符大清律的有关条文,如“盗马牛畜产”条“凡盗民间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骡、鸭者,并计(所值之)赃,以窃盗论”[41];“盗田野麦”条“凡盗田野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窃盗论”[42];“恐吓取财”条“凡恐吓取人财者,计赃,窃盗论,加一等”[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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