丐危害乡里,村民深恶痛绝的事实。也正是如此,晚清广东就有人把当地乞丐视为寇,并指出“丐而以寇名,喻其凶恶也”⒃。
二
强乞强丐,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村民生活,为社会之毒瘤。故清代广东地方政府及乡民对此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考察有关的碑刻资料,地方政府对于乡村乞丐的管理,主要是由府县主官负责,通过颁布有关地方规章用行政手段进行具体管理;此外,民间也自发制定些有关禁止强乞的乡规民约,作为乡民对乞丐问题的一种策应。而少见有像在城市里那样,针对相对固定的乞丐群体采取利用丐头约束的方法进行内部管理,或设立“养济院”、“栖留所”、“孤老院”、“习艺院”、“普济堂”等乞丐收容机构进行处置⒄。这大概是由碑刻所载清代广东乡村乞丐出现多具有突发性、外来性和流动性等特点所决定的。亦是管理乡村流动乞丐与管理城市乞丐的不同点。
从碑刻记载看,地方士绅是推动乡村乞丐管理的重要力量,当时不少管理乞丐的告示都是在他们的陈情、呼吁下颁布的。如道光元年顺德“现据桂州乡绅士胡梦龄、陈锡梓、叶建光、沈永东、杨懋政、周定元、潘履泰等禀称”⒅;道光十三年海丰“现据约正颜羡高、庄崇英、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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