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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及其管治

时间:2007-3-10 10:50:06  来源:不详
乞丐,以行乞为营生手段的社会群落,通常衣衫褴褛,蓬头垢,持瓢托钵行乞于门庭街市。行乞者,情况错综复杂,有临时求乞于市肆里巷者,也有长期以乞讨为职事者,更有以乞丐为身份却又并不行乞而从事多种犯罪活动的②。乞丐有“原生”乞丐和“职业”乞丐之分,原生乞丐是临时性的,由于突然变故陷入生存绝境,不得已而行乞求食;职业乞丐是长期性的,大多数并非因贫而丐,而是以行乞作为职业。职业乞丐成分非常复杂,其中不少常与社会上的流氓地痞、黑势力有着种种瓜葛,往往是披覆着乞丐的外衣,干着坑诈骗、强求勒索的勾当。 

据我们所看到的碑刻资料而言,自乾隆年间开始一直到清末,广东乡村乞丐普遍存在,既有“原生”乞丐,又有“职业”乞丐,尤以乾隆年间为甚。“原生”乞丐的记载比较少见,仅从一些碑刻当中间接地得到反映。如乾隆三十六年大埔县《奉县主示禁碑》记载,“禁止流乞到,不允许私自给予米饭”③。这里的流乞很可能就是那种“原生”乞丐,由于贫暂时流浪他乡乞讨为生。又光绪十年广宁县《奉邑侯大人许给示乡规禁约碑》所云,“流难军民遇时岁荒歉,米昂贵,到境时,只许在乡外;庙宇聚集,三五人人乡求给,任由主施济多少,不得蜂拥入乡,遽入人室”④。这些暂时以乞讨为生的“流难军民”也属于“原生”乞丐。这类乞丐记载少可能跟他们少滋事而未引人关注,或社会上习以为常不加记载有关。需要指出:“原生”乞丐和“职业”乞丐界线并不是绝对的或一成不变的,他们之间可以转换,前者在生存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时往往成为后者的源源不断的候补。清代也有人根据乞丐行乞的方式,将乞丐分成挟技之丐、劳力之丐、残疾之丐、诡托之丐、强索之丐和卖物之丐⑤。之中亦有善恶之分,如诡托之丐、强索之丐即属于强乞强丐。 

尽管中国历史上不乏义丐,如晚清山东的武训,但广东碑刻中所载清代乡村乞丐大多为职业乞丐,他们中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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