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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广州居民的集庙议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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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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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鼓励甚至要求各街雇请武装人员维持治安。1894年,南海县令谕示:“各街闸门如不雇勇看守,以致失事,定提该街正、副、保及值事究问。”(注:《羊城载笔》,1894年8月17日《申报》。)广州各绅商按官府的谕令,“传知各铺集款招勇”,“每大街招勇十名,小街五名”。(注:《岭南归雁》,1895年11月15日《申报》。)1899年,按察使“颁发告示,明定章程,劝令各街民募勇团防”(注:《广州近事》,1899年10月21日《申报》。)。其实,在此之前不少街区已经出资雇请勇丁,有些勇丁还来自军营。1897年,西关第十甫复古约坊众“集庙酌议”雇请安勇的事,决定各店抽租一个月、主客各半作为雇勇经费,事后把决议在“约内遍贴长红”(注:《抽租募勇》,1897年3月19日《香港华字日报》。“长红”相当于大字报。)。坊众是勇丁的雇主,有权议决有关坊勇的奖罚事宜,甚至辞退不得力的坊勇。1901年,排芦巷原来悬红许诺抓获一名抢匪奖励30元,某药店被抢去一支烟筒,坊勇把抢匪抓获,但药店因“失赃甚轻”,不愿按原来的赏格奖赏拿获盗贼的坊勇,“互相理论,两不干休,随即集庙处断”。(注:《赏格争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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