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用,则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明初就存在“仓老人”,在万历年间实行自封自纳、自行投柜之后,出现了守柜的“柜老人”。万历《绩溪县志》载:万历年间绩溪“知县陈嘉策行每年将轮段人户丁粮,着令见年里长,每里开造手册,明注优免,当堂亲审,照依近行事例优免外,仍实丁米每年每石实派银二两一钱九分零,刊刻榜文,各给由票晓谕。概县人户逐月将派定银两当堂自行秤兑包封投柜,着令老人当堂验封,照依书册款目官票支解给发外,不许多科毫忽。”〔66〕遗憾的是我们现在还没看到这种经“老人当堂验封”的“官票”,日后若发现有关“柜老人”的文书资料,当是情理中的事。
在前面所列资料表中,有关里长的资料最多。前述《万历八年洪时可等朋充合同》对里长所应承担之役言之颇详,但并不完整。除那纸合同规定的之外,里长平常还要负责监督土地买卖,如资料(53)版刻《崇祯九年休宁徐文岐等卖塘赤契》中,就刻有“领契纸坊长、里长”。即由坊长、里长从县衙领取买卖田土之格眼契纸,该坊或该里之人想卖田土,至坊、里长处领取契纸。土地买卖之后的推收过割,里长也要负责。现举《崇祯五年汪延瑾卖山推税票》如下:
推税票
二十五都三图黄册里长程懋功,今据十甲洪思得户户丁汪延瑾卖过罔字二千二百九十乙号土名太塘,山税一厘二毫整。以上一号推入本都本图本甲徐时茂户解纳。存照。
崇祯五年九月二十四日黄册里长程懋功(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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