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在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研究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做出了骄人的成绩。可人们可资利用的资料,除官府政令法律条文和很少部分碑刻资料之外,绝大多数都是当时文人的记载和描述,如文集、笔记、方志、小说等等,而没有或很少利用文书档案资料,因此, “恐怕不能说迄今为止的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的研究没有问题”〔2〕。
本文试图以真实具体的契约文书、诉讼案卷为主要资料,辅之以方志等资料,揭示徽州明末清初以里甲为中心的农村地方行政运作的实态。
一、明初以里甲编制为中心的农村地方行政建制
明朝建国之后,即参照宋代的乡里制、元代的村社制,编制里甲,重建地方行政组织。
在徽州,宋代县下置乡,乡辖里。如歙县宋时置16乡,80里〔3 〕。宋以5等编制乡户,即所谓“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4〕,“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5〕,“里正主督租赋”〔6〕。另外还有都保设置,即25户为1保,每10保即250户为1都保,设保长和都保正及副保正〔7〕。因村落大小和自然环境,有的3保亦设保长, 5保亦设都保正;有的不到3保、5保的,附于附近都保或均之于附近都保。在州县坊郭设甲,“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8〕。都保和里是什么关系呢?以歙县为例, 南宋绍兴经界前户数为44530户〔9〕,每里平均为556.625户。 去掉县城坊郭甲户和附、均之保的户数,大约1里平均辖两个都保。南宋绍兴经界后户数为22710户〔10〕,每里平均为283.875户,去掉县城坊郭甲户和附、 均之保的户数,大约1里辖1个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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