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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绍泉徽州文书所见明末
张佛泉自由的卓越阐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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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绍泉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一)

时间:2007-3-10 10:52:17  来源:不详
。这为元、明初改宋代的里为都打下基础。在建制上,宋代的乡村乃县下设乡,乡下设里,里下设都保,都保下设保。在坊郭另有甲之设,即延至元明的厢隅之设置。

    元代沿宋之旧,只是改里为都。如祁门县,“宋置七乡二十三里”,“元并仙桂上下为一乡,省遐岭”,“置六乡二十二都”〔11〕。

    元在灭亡南宋之前的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颁布立社法令〔12〕。此村社之制,乃专为教督农民而设,是生产组织。追其源则出自金代村社。金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13〕,负责“催督赋役”和“劝课农桑”。元代,据《吴兴续志》载:“役法: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又设社长劝课农桑。”〔14〕村社专门承担金代村社中“劝课农桑”之责,而将“催督赋役”之责专属都所设之里正。元代县以下设乡,乡下设都,都下有村社。“里正与社长的关系实际上便成为上下级的关系”〔15〕。

    据现存元代徽州契约文书来看,都下还有保。如《泰定二年祁门谢利仁兄弟分家合同》首书“归仁都柒保”〔16〕,《元统三年王景期等卖山赤契》首书“十五都七保”〔17〕,等等。 祁门县从元延yòu@①二年经理之后一直到万历清丈,每个保都是一个田土字号,而每都大多为10个保。如元代归仁都即后来的十都就有10个保,10保的田土字号分别为“位、让、国、有、虞、陶、唐、吊、民、伐”10个字。明初该都分为“十东都”和“十西都”,“位、让、国、有、虞”为“上五保”,属十东都,“陶、唐、吊、民、伐”为“下五保”,属十西都。这正符合宋代“十大保为都保”的规定,说明元代仍继承宋代的农村地方行政建制,都下设保。

    那么,元代的保和村社是什么关系呢?元代徽州设保已如上述,元代徽州是否亦行村社制呢?弘治《徽州府志》载,元徽州路总管郝思义在当地翻刻《农桑辑要》,“颁之社长,俾专劝课”〔18〕。万历《歙志》载,元代歙县令宋节上任后,“首务劝农兴学。农有游惰者,从社长供申,籍充夫役,俟改悔除名”〔19〕。现存元代徽州文书中有一张“元统三年洪社客退号”〔20〕,该退号文书中洪社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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