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每都辖10保计,则歙县每保86户,休宁83户,祁门34户,绩溪85户,出入很大。特别是歙、休宁、绩溪3县每保户数远远多于宋代25户为保的户数,却比较接近元代50户为村社的户数。都下所属的村社本不画一,全依自然村落远近或合或单独立社。所以,以建制而言,一社可辖两个保,但实际生活中,保和村社可能是重叠为一的。若果如此,那么元代地方行政建制则由县、乡、都、保(村社)构成。
明代在全国编制里甲组织之前,地方行政建制呈现出复杂的情况,县、乡两级比较一致,乡级以下的地方行政建制或因府而不同,或一府之中各县亦不同。以苏州府为例,吴县、长洲乡下为里,常熟则为都、里,昆山为保,吴江为村,嘉定为都,崇明“城内分四隅,城外则四分”〔22〕。在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全国编制里甲组织之后,一般地说,县、乡、里*比较一致。由于里甲编制中“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23〕,故里又称为图。在乡和里(图)之间,大多为都,形成县、乡、都、图建制。
明初的里甲编制,远追宋代以5等编制乡户, 近仿湖州等地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创编之“小黄册之法”。《明实录》洪武十四年正月条,只谈及“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的里长户,“余百户”的甲首户和“鳏寡孤独不任役”的畸零户,即《明史·食货志》所说“以上、中、下户为三等”〔24〕的三等编役。在洪武十四年编制里甲后的第一个大造之年的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规定:“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户补辏。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25〕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带管当差户,简称带管户。从这段文字的叙述中可见,带管户和畸零户显然有别。带管户是每里110户编制剩余的当差户, 他们的人丁事产可能不如编入正管户的多,但他们不是“不任役”的鳏寡孤独户。如果把带管户也算作一等人户的话,那么,在洪武二十四年时,明代的户等就有里长户、甲首(正管)户、带管户、畸零户4等〔26〕。
我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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