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a)。这导致案件的积压十分惊人。报告指出,单在一个县里未审结的词讼就达1,000件(忙碌的县平均每月有400-600件“自理词讼”),在中国南方人口较多的省里约有100,000件(包世臣,1968:2168,2192;阮本焱,1968:116)。未决案的泥淖为上诉滋养了理由。
(5)监督机制不力
显然,通过19世纪的实践逐步建立起来的监察机构对于便捷审判从来都不是充分有效的。都察院掌管奏交和交审上诉,每半年集中地对以前的拖延者提出弹劾。在第三和第九个月,都察院敦促巡抚们审完交审的案件,在第六和第十二个月再集中地对拖延的官员提出弹劾。此外,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还要向刑部提供所有交审案件的双月清单,以便当巡抚提交终审报告时,刑部能够对地方官员们履行职责的活动保持独立的监督。不幸的是,都察院未能按时递交清单的档案,损害了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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