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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论清朝京控及其社会背景

时间:2007-3-10 10:52:32  来源:不详
1a-47a1141a-49b)。即使被列为叛逆的人通过京控也可以从起诉者那里取得救助(欧中坦,不著日期)。当然,上诉还可能牵连到其他人。

3)讼棍的怂恿

在清朝,为了诱使地方官受理案件,原告要取得一位诡辩者或能言善辩者(即讼棍,字面意义是诉讼的拐棍)的帮助,以便通过夸张和虚构“改进”诉状。利用人们生性惧怕陷入无休止的诉讼的心理(如中国格言所说:“宁可气死,也不打官司”),讼棍们假托可使有钱人免受上诉的牵连而向其敲诈钱财,并且为报仇心切的委托人捏造没有确实根据的上诉(李星沅,19742903)。

由于京控的结构性缺陷,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同治初年和末年,一件京控案件,少则需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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