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页89;关于团练的综合研究请见林圣芬《清代台湾之团练制度》(台湾大学1978年文学硕士论文)。)。19世纪60年代以后,团练成为一种普遍的防卫方式。它往往是根据社区的需要和地界组成,面不象大陆团练那样以血缘为基础(菲力蒲、康《中华帝国明朝的起义及其敌人,1796—1864的军事化与社会组织》(剑桥,Mass。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页77—82。138—139、157—161。)。1862年戴潮春起义时,林占梅(1821—1868)在新竹组织团练,使得该城免遭洗劫。这次起义之后,清政府在台南成立了团练总局,并委任林氏为局长,从而使团练制定化。1884年兵备道刘璈制定了团练总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刘璈《巡台退思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1种(1958年)页271—280。)。义民组织和团练制一直保留到1895年日本人占领该岛。
台湾社区组织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尤其是为了防范土匪和叛乱,打击*活动和消除械斗的。它们具有克利福特·吉尔茨所称之为“社会组织的层次”(“plan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或“以整个不同的派别原则为基础的”社区组织的主题(common organizational themes“based on a Whole different principle of affiliation”)的某些特征:①并非建立在亲属关系基础上的认同感;②成员具有相同的祖籍;③成员的资格重迭;④以口头誓言或书面公约作为组织法规;⑤与政府机构分庭抗礼(克利福德,吉尔兹丝“巴厘人乡村组织的形成与变化”,载《美国人类学家》61.6(1958年)至991—1012。(特约))。它们最重要的目的是社区和谐与公共安全。在18至19世纪期间,移民不断进入台湾社会,以村庄为基础的社区组织有助于促进不同成分的居民在结构上的同化(组织的同化涉及到移民及其后裔进入社会组织,公共机构的活动和承认社会的一般社会生活;见密尔顿.M、戈登“群体关系中的社会结构与目标”,载穆洛·伯格等人编《现代社会的自由与管理》,(纽约:D.Van Nostraad.1954年),页151—152。)。它们还通过其公约,促进了正规的结合。这种公约重视集体行动,以促进共同的利益和区域的和谐(关于规范的结合(For normative int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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