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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许文雄 (译)李祖基十八——十九世纪的台湾社区组织

时间:2007-3-10 10:52:47  来源:不详
ration)见保罗E,默特,《社会的组织》(Englewood Cliffs,N.f.Prentice—Hall.Inc1965年),页75—76;沃纳S.兰德克尔“结合的类型及其衡量标准”,载保罗、拉札斯费尔德与穆利斯·罗森堡会编《社会研究的语言》(纽约:自由出版社,1967年),页22—23。)。社区组织的结构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它们起着政府不愿意或不能够起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对其成员的控制甚至超过政府,从而在农村和城市都增强了传统的自治权。虽然这种自我管理的组织会对政府形成抗衡,但它们是协助政府平定民众起义,而不是向政府挑战。由于它们能较有效地维持地方秩序,所以清政府也鼓励其组成,并将其性质从自发的守望相助改变为强制性的互相监视,从而将其纳入政府的*控制系统。

  尽管社区组织能使有关社区享有高度的自治,但是也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义民组织在抵抗叛乱,保卫本社区的同时,会强化械斗,从而加剧社会动乱。不过总而言之,由于清代台湾地方*控制较为薄弱,社区组织还是起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资料来源:《台湾研究集刊》198902  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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