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经康熙、雍正两朝的经营,清朝的统治到乾隆朝时已相当稳定,内地再无大的战争,八旗兵丁的死亡率大大下降,寡妇尤其是青年寡妇急剧增加的情况便少有发生,而八旗人口的“生齿日繁,”也使滋生人丁的需要不再象早年时那样迫切。
其次,八旗人口的基本稳定,为朝廷颁布各项抚恤政策在客观上提供了便利。从文献中可见,清廷对于八旗寡妇的一系列优抚政策,都是在乾隆朝颁布的。
第三,乾隆朝以后八旗兵丁普遍趋于贫困的现实,也迫使清廷正视旗人寡妇的生计问题,并从制度上为她们的守节提供保证。
乾隆三年(1738)定,对于生前只享受半俸半饷的八旗官兵,身故之后的寡妇,既然不便于半俸半饷之中再行减半,遂仍给予一年的半俸半饷。同时,对于八旗阵亡官兵的寡妇,即使其子已经充补了养育兵,也不再裁撤半俸,直到其子长成当差,所食银米足抵寡妇一半俸饷之数,再停支领。
乾隆六年(1741)定,此后无嗣无依的孤身寡妇,给予养育兵钱粮,养赡终身。
在此前后,对于驻防八旗寡妇、开户养子和另记档案人的寡妇,以及包衣佐领、管领下的寡妇的抚恤,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具体的抚恤条例大致包括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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