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或豁免的款项, “外销”之款占战费的10%或更多,道光十二年(1832)镇压湘粤瑶民起义之役的外销款额,竟占实用军费的1/2。外销军费由承办军需官员及用兵地方官员分摊、绅商(地方精英)报效、及地方加征“帮贴银”等方式解决。如乾隆年间孙士毅“经营安南,军需供亿,所费不资,米银装械,毁弃关外”,令广西州县分赔等。又据“擒捕内地贼匪本省自行办理”之例,地方发生民变,镇压的经费也须由该地地方官筹措、摊赔。如嘉庆十八年(1813)清廷镇压直隶天理教起事的军费,由嘉庆十一年至十八年(1806-1813)历任直隶总督、顺天府尹、藩臬两司及该管道员按其在任年月分别摊赔等。
所谓“不完全财政”的结果,是使官员在施政过程中必须谋求其他途径筹措经费。官员俸禄菲薄,“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赖赃以足日用”,“督抚势必取之下属”,“下官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贿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14]。地方官甚至不把官俸当一回事,平三藩时,清廷一度停发府州县官的官俸,府州县官照样办事,并未提出异议。地方公费、军费开支不足,由地方官筹措、摊赔,地方官只有向百姓加征、摊派。征收“耗羡”,便是最为典型、普遍、公开的做法之一。
那末,清朝为什么要实行所谓的“不完全财政”——官俸低微、地方公费与军费留有缺口?其“依据”是什么?古今只言其然,未尽言其所以然。
有人以为清朝实行“不完全财政”是由于“满人占额太多,不敷支配”[15]。满族贵族俸禄确实比汉官高,但其人数毕竟有限,且低俸禄制从明朝即已开始,此种说法没有完全的说服力。有人以为清朝实行“不完全财政”是由于清廷国库空虚,财政困难。清初尚在进行统一战争,确实国库空虚、财政困难。但康熙二十一年(1681)后财政好转,二十四年(1685)以后开始大力推行赋役蠲免政策,其前提便是“国帑充足”、“国用颇充”[16]。乾隆普免天下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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