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归公是清代财政经济史乃至清史的一件大事。论者多谓其始于山西,对旧有之雍正二年及五年等说法,学者已有辩正,指明山西于雍正元年已行耗羡归公。
山西究竟于雍正元年何时实施耗羡归公,因当时山西巡抚诺岷奏请原折未见于已公布之汉文奏折而众说不一。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奏折中提到:
“谨奏为奏明雍正元年耗羡银两事,伏查晋省州县征收钱粮火耗,每正项一两竟加三四钱。雍正元年五月十二日抚臣诺岷到任后,仰体皇上轸念民瘼至意,酌议裁减,只以加二为率,通省耗银约计五十万两。经抚臣奏明,除应给各官养廉并通省公费等项需银三十万两,扣存二十万两弥补无著亏空,统俟收齐耗银之日,将收除实在数目造册奏闻等因,遵照在案……”。(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1991年出版)第4册,雍正三年二月初八日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折(凡正文中已有具折人及日期者注释不再注明)。)
有学者据此谓:诺岷到任后“不久”或“即刻”实施耗羡归公;(注:如庄吉发《清世宗与养廉制度之确立》,载于《大陆杂志》60卷第3期;薛瑞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载于《清史论丛》第5辑;萧国亮《雍正帝与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载于《社会科学辑刊》1985年第3期;冯元魁《论清朝养廉银制度》,载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 )有学者更“断定:诺岷提出山西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奏议的时间是雍正元年五六月间”;(注:薛瑞录《清代养廉银度实施时间考》,载于《清史研究通讯》1982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诺岷提耗羡设养廉是在元年而具折上奏是在二年。(注:见《清代全史》第5卷,383—384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山西巡抚石麟为我们揭开了部分谜底,他在雍正五年十月二十日奏折中说:
“所有晋省耗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