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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耗羡归公起始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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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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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六十一年,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责而未果。然而这是历史的表象。 康熙六十年八月初一日川陕总督年羹尧奏报陕西亏空情由,奏明西安、延安、凤翔、汉中四府与兴安一州“亏空正项银九十余万两,而原任布政使萨穆哈亏空司库钱粮不在数内。”在分析造成亏空情弊之后,年羹尧奏折末议及赔补之法: “愚以为当择其亏空数少或居官谨饬或才能可用不得已而亏空者,姑且从宽限于一二年内将其本任应得耗羡委道府监收补项,仍不许加耗累民。若居官败检、不惜民瘼、亏空最多、任意侵蚀者,立行题参,严加追比。”康熙帝批曰:“妥。”(注:《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档案出版社1984—1985年出版)第8册。) 仅一个“妥”字就意味着康熙帝同意并授权年羹尧行事。康熙六十年年羹尧奏请火耗归公因之具有划时代意义。 至此,对耗羡归公起始时间的探讨须对耗羡归公有一界定,从雍正以后实施耗羡归公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应包括三个密不可分的方面:一是定耗羡分数,即耗羡率,通省有一定的标准;(注:各省耗羡分数参见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9,《户部·田赋·随征耗羡》;当然这是以后逐渐固定的数字。)二是州县按规定将耗羡全部或部分解送藩库;(注:例如:“提解之法不一,有尽数全解仍分给养廉者……又有每两提解一钱七分,存三分为本官养廉者……”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1册第660件,大学士朱轼折(无日期)。)三是通省统一支用耗银,设养廉、议公费、补亏空等。然而耗羡归公本无定法,如关于固定耗羡分数,雍正帝于耗羡归公初始就持异议: “尔等奏称各属火耗请将分数酌定,朕思一省之内,州县有大小,钱粮有多寡,地广粮多之州县,少加火耗以足养廉,若行之地小粮少之州县,则不能矣。惟火耗不定分数,倘地方遇差多事繁之时,则酌计可以济用,或是年差小事简,则耗羡即可量减矣。又或遇不肖有司一时加增,而遇清廉自好者自可减除矣。若酌定分数则将来竟为成额,必致有增无减。此火耗分数不可以酌定也。”(注:《清世宗实录》卷22,雍正二年七月丁未。) 笔者以为,耗羡归公之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耗羡归公之用;二,具有合法性。徒具第一点之形式的事例颇多,例如: 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御史袁桥列款弹奏山西巡抚噶礼“纵庇贪婪”,其中第一款即是:“通省钱粮,每两索火耗银二钱,除分补大同、临汾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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