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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耗羡归公起始考

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新任而未得到通省的耗羡归公情况,但他掌握了西安一府的具体数字:
    “该府所属各州县实征起解银一百一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六两零,加二算该火耗银二十二万三千一百二十七两有零,除各衙门养廉去银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两零,又除留给各州县养廉公费银二万八千七百一十一两零,除用通共净剩银一十二万七千六百四十三两零,就此一府而论,自康熙六十一年起至雍正三年二月止计三年半算,共该收过火耗银四十四万六千七百两零,除访闻填补亏空去银三十一万一百七十三两,尚余银一十三万六千余两并无着落。”(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川陕总督岳锺琪折;陈东林引用过此折的部分内容,只是从养廉银制度的确立角度予以否定,有关耗羡归公起始,其持雍正元年说,见《试论雍正“提耗羡、设养廉”的财政改革》,载于《史学集刊》1984年第4期。)
    不难看出奏折中笔笔款项业已包涵了以后耗羡归公的最主要内容:固定耗羡分数和议定官员养廉。
    关于年羹尧耗羡归公的时间,岳锺琪明确指出西安府耗羡归公始自康熙六十一年,并说在陕西“此法已行三年”。但细算,“康熙六十一年起至雍正三年二月”时间跨度并没有奏折中所说的“三年半”。故其始于六十年应该不误。
    另据西安布政使程仁圻在向乾隆帝具奏回顾陕省耗羡归公时的陈述:
    “窃查陕西地丁钱粮于康熙六十年内前督臣年羹尧未奉明旨擅增火耗,每正额银一两加增耗银二钱,内六分为督抚司道厅养廉,一钱四分为各官补苴亏空并州县养廉。雍正四年前督臣岳锺琪、前抚臣图理琛折奏请将加二之耗羡内除一钱五分作各官养廉及一切公用,其余五分计每年收银七万九千余两采买社仓粟谷,俟三年之后各社仓积贮丰盈再行减免。”(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0册,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西安布政使程仁圻折。)这里也注明陕西耗羡归公是在康熙六十年。
    程仁圻谓年羹尧“擅增火耗”可能是其不明历史真相,但说“未奉明旨”却是事实。诺岷之前各省耗羡归公或系擅自主张或系君臣间默契通过密奏得到朱批应允而“私行”,至诺岷耗羡归公才过“明路”,即经由具本题奏——内阁票拟,或具折奏闻——敕交部议(包括交议政处)的运行程序。(注:有关“明路”可参考郭成康《雍正密谕浅析——兼及军机处设立的时间》,载于《清史研究》1998年第1 期。)雍正帝在总结耗羡归公时说:
    “雍正二年间,山西巡抚诺岷请以通省耗羡提解存公,将阖省公事之费及上司下属养廉之需咸取于此,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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