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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耗羡归公起始考

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偏多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增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朕是以降旨允行。此提火耗之由来也。”(注:《清世宗实录》卷68,雍正六年四月壬寅。)
    结合前述及《满洲名臣传·诺岷列传》记载可推知,雍正帝接雍正元年十一月的诺岷奏折后,令其具题。雍正二年三月后,诺岷题奏。六月初八日,山西布政使高成龄“近阅邸报见内阁交出请提禁火耗之条奏,臣不能无议”,(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遂上奏陈明利害。请求将山西之举推广各直省。十四日雍正帝对此有上谕:
    “此事著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詹士科道平心静气秉公持正会议,少有一毫挟私尚气、阴挠不公者,国法具在,断不宽宥,各出己见,明白速议具奏,如不能画一,不妨两议三议皆可。”(注:《清世宗实录》卷21,雍正二年六月乙酉。)
    但耗羡归公之议仍然遭到廷臣的消极抵制,七月十六日,雍正帝发布长篇谕旨,决意在全国推行耗羡归公。史称:“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复请山西之例通行直省,上以剔除积弊必更定法,耗羡必宜归公,养廉须有定额,诏总理王大臣九卿集议,会各省皆以次奏请,议遂定。是举也,上独申睿断,因时制宜,创行万世良法,以诺岷首发其议,谕奖其通权达变,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注:《满洲名臣传》卷30,诺岷列传。)
    应该说自诺岷、高成龄始,耗羡归公才真正“公开化”。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在耗羡归公起始问题上,日本有学者过于夸大雍正帝的作用,甚至认为是雍正帝授意而为,这值得商榷。(注:参见稻叶君山《清朝全史》第46章《盛运期之财政》:“雍正二年中,有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发耗羡归公之议,似非出于本人之意,殆为帝之授意无疑。但焘译本126页,台湾中华书局印行1975年版;香坂昌纪认为:“耗羡提解、关税蠃余银的成立等主要财政改革,与雍正帝初期的*不无关系,倒不如说与雍正帝对立的兄弟诸王经济基础被瓦解过程上演出极为有效的手段……”见《清代帝权确立之一个过程——有关雍正帝时期之权力斗争与财政改革》,载于孙文良主编《清兵入关与中国社会—中国第七届全国暨国际清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见235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仅就诺岷而言,其举乃在前人基础之上前进一步而已:“晋省于康熙六十一年间原任抚臣德音任内即有提举耗羡以为公用之举,至前抚臣诺岷到任之后始酌定分数,分晰款项,具折奏明并按年造册查销。”(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2册,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山西巡抚石麟折。)
    实际情况是,由于财政体制上的原因如官员低薪、地方经费短绌等,致使重耗长期存在,加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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