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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耗羡归公起始考

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洪洞、襄陵、翼城、临晋、闻喜、崞县、长治、介休诸处亏空外,入己银共四十余万两。”(注:《清史列传》卷12,噶礼传。)
    再以年羹尧为例,年曾自辩加耗一事:“至火耗一项,因四川地广粮轻,额赋无多,自康熙五十八年用兵事繁,费无所出,钱粮每两加三火耗以济公用,西藏平定,旋复仍旧是实。”(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雍正三年八月初三日杭州将军年羹尧折。)
    尽管以上噶礼、年羹尧的耗羡事宜有“归公之用”,但它们依然是陋规。而康熙六十年八月初一日年羹尧所奏不同于以前种种“耗羡归公”,其因得到最高统治者的首肯从而具有“合法性”。清代耗羡归公实肇始于此。更准确的说法应为“清代耗羡归公的实施至迟也在康熙六十年”。
    时至康熙六十一年九月,年羹尧与陕西巡抚噶什图上奏认为陕西亏空甚多,若止于参革官员名下追补究竟不能速完,查秦省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拟量留本官用度外,其余俱捐补全省亏空,如此则亏空可完。可以看出此建议乃前述年羹尧补亏空方案的继续与扩大。康熙帝对之奏请多次严加申斥:“今陕西参出亏空太多不得已而为此举。彼虽密奏,朕若批发,竟视为奏准之事。加派之名,朕岂受乎?”“民间火耗只可议减,岂可加增?朕在位六十一年,从未加征民间火耗,今安可照伊等所题加征乎?”煌煌诏旨见于《实录》,《东华录》、《石渠余记》等又广为载传,影响甚巨。(注:《清圣祖实录》卷299,康熙六十一年九戊月子、甲午,十月甲寅;参见蒋良骐《东华录》卷24,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纪耗羡归公》。 连雍正帝本人也认为年羹尧耗羡归公:“加耗补赔原非奉旨公行之事,乃地方权宜之举。”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川陕总督岳锺琪折;陈东林引用过此折的部分内容,只是从养廉银制度的确立角度予以否定,有关耗羡归公起始,其持雍正元年说,见《试论雍正“提耗羡、设养廉”的财政改革》, 载于《史学集刊》1984年第4期。之朱批。年羹尧、 噶什图此次上奏历来被学者认为是最早耗羡归公之请。)
    皇帝一言九鼎,但终究未能息事宁人。年羹尧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圣命阳奉阴违,在秦省力行耗羡归公。依据后来川陕总督岳锺琪的奏折,我们可了解其具体内容:
    “查前督臣年羹尧主张令州县每两明加火耗二钱,将四分解布政司,于此内督抚各分银一万两并给督抚衙门笔帖式养廉及各项公费,其余皆布政使收用。有二分解府为臬司驿道府厅等养廉之需,有以一钱四分解司分给各州县养廉与抵补无着亏空……”
    岳锺琪陈明因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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